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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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丹阳市棋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丹阳市棋类协会。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市关心、支持、热爱棋类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机关是丹阳市民政局,业务主管单位是丹阳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。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协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。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丹阳市新世纪花园门市房101号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丹阳市棋类协会的业务范围是: (一)指导全市群众性棋类活动的普及工作。 (二)在开展群众性业余棋类活动的基础上,加强业余训练的提高工作,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优秀运动员。 (三)组织训练、教学方面的经验交流、棋艺讲座和学术研究,搜集整理和印发国内外的棋类资料,促进教育训练水平的提高。 (四)不定期举办棋类骨干训练班,提高运动员的棋艺水平和裁判员的业务能力。 (五)受上级部门的委托,组织开展考核和推荐等级教练员,裁判员、运动员的工作。 (六)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全市、全省乃至全国比赛等活动。 (七)在上级体育部门的直接领导下,认真而努力地做好涉外棋类交流活动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。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(一)拥护、遵守本协会的章程; 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 (三)履行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 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 (二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 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 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 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 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,每年召开1次。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/3以上的会员(会员代表)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。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(会员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; 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 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 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(会员代表)过半数表决通过。 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%。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 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关心、支持、热爱棋类事业。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 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%。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八条经理事长或者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 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 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 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。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; 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 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 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 (五) 对本协会工作规划制订,组织开展及参与的活动拥有最终决策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 (二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 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 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 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 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 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一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 (二)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 (三)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 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 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 (一)会费; (二)捐赠; (三)政府资助;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: 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 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 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本协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 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 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 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 (四)自行解散的; (五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。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2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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